外遇「未加害丈夫人身」
〔自由時報記者黃良傑、洪臣宏、鮑建信/綜合報導〕葉某將高雄市1間公寓過戶送給媳婦,盼小兩口白頭偕老;不料結婚才4年,媳婦就和尤姓醫師泡裸湯,還互拍上空照、下體照,葉某獲悉兒戴綠帽後,訴請撤銷贈與,但屏東地院法官認為媳婦與人外遇,並未「加害丈夫人身」,判公公葉某敗訴,裁定不能撤銷贈與。
事發後,丈夫並未離婚,仍住在妻名下的這戶公寓,但妻早已搬離。針對判決,丈夫說,「這很難說公不公平,法院只是一切依法。」若妻依判決討房,他說,「那就再打官司吧」;至於為何未離婚?葉某低調說,還有一些問題沒處理好,但兩人已沒聯絡。
葉某向法官坦承,當初為逃避贈與稅,在兒媳訂婚前1個月,「假賣」房子給媳婦,並登記媳婦名下;94年2月兒媳訂婚,隔年2月結婚,沒想到99年媳婦就被發現外遇,讓兒子傷心難過、葉某臉上無光,他心有不甘,就算沒拿回房價242萬元,也要收回贈與的房子。
結婚4年 兒就戴綠帽
葉某主張,他過戶公寓給媳婦,是盼兒媳白頭偕老,沒想到結婚才4年,當護士的媳婦就搞外遇,還被兒子發現她和服務醫院的尤姓院長的裸照、情書。法官檢視照片,呈現被告與尤男同處一室泡湯,看似未著衣物,被告任對方拍攝上空照,尤男也任被告拍攝下體,兩人面帶甜蜜笑容,另有其他出遊合照時親吻、摟腰的合照。
但媳婦反控丈夫侵入她的房間,不法竊得的證物「裸照」應無證據能力,並否認與尤男發生關係,媳婦並主張贈與房子並非單純無償贈與,早在93年11月公公就先立贈與契約,要求她先訂婚,為逃漏贈與稅,才於婚前過戶給她,屬於婚姻的契約行為。
傷害等 才能撤銷贈與
法官認為,依當年的民法規定,兩人婚姻有效,且妻與夫共同婚姻生活多年,除非受贈人有「惡意加害」行為,如傷害、公然侮辱等,才能撤銷贈與,否則受贈人豈不動輒得咎?且媳與外遇男熱戀,也並非以加害丈夫為目的,故判公公敗訴,但同時也駁回媳婦的反訴。
裸湯算曖昧 通姦不起訴
本案,丈夫在去年2月告妻與外遇男,但檢察官認為至多推論2人有曖昧關係,不足以認定通姦罪,去年10月處分不起訴;公公則另向媳婦追討房子。
文章來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人妻外遇泡裸湯-夫告通姦翁討贈屋-統統沒轍-202941906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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